法律分析:行為人雖實施了騙取貸款的行為,但到期已歸還或提供了足額擔保,銀行或金融機構並未因此而遭受重大損害,因此應當屬於刑法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衡量被告人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不能僅僅以騙取數額進行認定,還必須考察是否損害了銀行或金融機構正常的金融安全以及信貸資金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