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和分割。女方應補償男方裝修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壹條規定,《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是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三十壹條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民法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