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專項資金如何追究領導責任:
1、弄虛作假,騙取國家撥款、投資或社會捐贈,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2、疏於管理、嚴重失職,導致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混亂的;
3、違反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規定,造成財政專項資金損失和重大浪費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