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各級監管機構應建立不良資產監測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確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並報上級監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各級監管機構應當實施直接重點監控:
(壹)不良貸款率和不良非信貸資產率排名前三的地區或機構。
(2)不良貸款和不良非信貸資產余額連續三個月不降反升,不良貸款和不良非信貸資產占比不降反升的地區或機構。
(三)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貸資產前三名的地區或機構。
第九條各級監管機構應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對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及管理情況進行評估:
(壹)建立不良資產評估工作制度和評估體系,明確不良資產評估部門和崗位人員。
(二)從縱向比例、橫向比例對被評估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和管理進度做出評估和評價。
(3)建立不良資產考核指標體系,按照風險分類對不良資產進行考核。
(四)不良資產評估結果作為重要事項納入法人機構綜合考核體系,並作為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5)及時向被評估單位通報不良資產評估結果,提出相應的內控管理和風險化解目標和措施。
第十條不良資產評價指標體系包括資產質量指標和貸款遷移率指標(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資產質量指標主要包括不良貸款占比、不良貸款變化、不良貸款變化、新增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余額、新增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清收率、不良非信貸資產占比、不良非信貸資產變化、不良非信貸資產變化。貸款遷移率指標主要包括正常貸款遷移率、次級貸款遷移率和可疑貸款遷移率。
新增貸款余額為2007年10月1之後發放的貸款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