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二條村應當設立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選舉產生,其中應當有具有會計和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獲得村民或者村集體誤工補償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和職工,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應當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其職務應當終止。
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級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紀要、土地承包方案和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共設施基本信息、基本建設材料、宅基地使用計劃、征地補償使用和分配計劃等。村級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