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三)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四)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