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七條
雙方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條
如果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