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貸款發放前,金融機構按照貸款金額的壹定比例預先從借款人處收取壹定金額的存款,這部分存款在貸款發放前支付。
收集原因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往往要求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提供壹定數額的保證金,從5%到20%不等。這種保證金壹般是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這筆錢的所有權屬於企業,但企業不能使用。只有相應的貸款按時償還,這個押金才能返還給提供方。當然,銀行有時也會同時支付該筆存款相應的存款利息。
法律問題
預借存款是指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前,按照貸款額的壹定比例向借款人預借壹定金額的款項,並從貸款總額中扣除這部分存款的行為。
提前貸款的保證金制度違反了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貸款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如果金融機構實行貸款預存款制度,導致借款人實際獲得的貸款總額減少,不能滿足借款人對資金的迫切需求,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利的侵害。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嚴禁金融機構擅自提高存貸款利率,或者以手續費、代存代理費、有獎存款、貸款存款和利息準備金,以及加收手續費、咨詢費等方式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提前貸款存款只是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的行為。
目前,在壹些金融機構中,存在提前收取貸款存款的行為。這種做法雖然在保證資金安全、督促借款人還款方面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其危害也很大,如:違反利率政策,提高利率;變相用貸款拉存款,形成衍生存款;增加了借款人的負擔,影響了銀行的聲譽;墊付貸款存款比例不同,不單獨辦理,容易滋生違法腐敗行為;滋生了信貸員的依賴心理和不認真執行“三查”制度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