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貸款前,住房公積金繳存達到規定期限的;
(二)自有資金支付房價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還貸能力;
(四)無影響償還貸款能力的債務;
(五)提供必要的擔保;
(六)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期限、第(二)項規定的比例和第(六)項規定的其他條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經管理委員會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借款人和借款人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