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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檔案管理

第八十二條外匯局、銀行和出口單位應對本細則規定的出口核銷業務檔案進行分類管理。除按規定需要長期保存的外,其他所有核銷檔案應保存三年備查。外匯局應將出口收匯核銷項下相關電子數據保存10年。

(壹)外匯局應保存核銷檔案:

1.電子數據手工錄入的,應當保留相應的紙質憑證。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外匯局留存)。

3.核銷備查業務項下的數據。

4.差額核銷數據。

5.銀行提供的核銷專用聯。

6.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報銷憑證》、《出口收匯核銷憑證》、《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報銷審批單》等相關憑證時審核的材料,以及外匯局出具的憑證復印件。

7.註銷業務時應保留的核銷單。

⒏外匯局認為必須保存的其他材料。

(2)銀行應保存的信息:

⒈“出口收入/註銷證明”。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附核準文件。

3.其他應當保存的材料。

(三)出口單位應當保存的信息:

1.對於外匯局退回的核銷單,出口單位應憑核銷單第壹次留存核銷單原件,再憑核銷單復印件辦理核銷存檔。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商留存)。

3.其他應當保存的材料。

第八十三條外匯局、銀行和出口單位應定期將核銷數據入賬,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

第八十四條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銀行和出口商出口收匯核銷檔案的保存情況。

第八十五條外匯局、銀行和出口單位可以自行銷毀超過保存期的檔案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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