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壹)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滿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規定標準的;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多戶* * *家庭同住壹套住房,且其中兩戶以上符合購房條件的,其中壹戶家庭購房,其他家庭住房面積超過本市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之間應當協商達成壹致,只能有壹戶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
(二)國有土地上的被拆遷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2.貨幣補償金額低於當年規定的標準金額的;
3.同壹戶籍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壹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4.這個城市的其他地方沒有住房。
(三)市政府認定的其他困難家庭。
(四)被拆遷家庭在集體土地上購房的辦法,按《南京市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寧〔2007〕61號)文件執行。
據了解,由於我市實行750元/月?人民住房保障收入線控制標準已滯後於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故將此控制標準提高到1000元/月?人,從而擴大保障範圍,實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
標準調整後,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家庭和低收入無房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賃全額補貼,在市場上租賃滿三年並在住房租賃部門登記備案的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預計調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條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後,新增約14000戶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具體細節和流程咨詢當地居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