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房並抵押貸款,婚後雙方還款。這種情況下,抵押的房子是壹方配偶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因為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婚後取得產權證,就認為夫妻財產相同,就會出現壹方根本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所有人的現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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