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根據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當核實抵押物登記情況。對於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至少兩名信貸人員填寫。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發放管理,遵循審貸分離原則,設立獨立的貸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貸款條件,發放符合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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