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指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壹逾兩呆”)。
1、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
2、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壹,應列入呆滯貸款:
(壹)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3、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
4、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是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準、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壹)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準指對超過本級認定權限的要報上級行核準,核準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壹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