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移程序:
1.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2.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遷入原因)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申請遷入;
6.家庭事務科發放搬遷許可證;
7.持遷出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遷出證;
8.憑遷移證和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