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判決的分類
詳情如下:
1.第壹審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民事壹審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或簡易第壹審程序審理終結後,為解決案件實體問題而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裁判。
2.二審程序民事判決又稱民事二審判決,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壹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壹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裁定。
3.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再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協議確有錯誤後,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作出的重新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