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流程壹般可以分為四個步驟審查立案、通知履行、準備強制執行、實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時間通常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確定。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通常是兩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六個月內,人民法院需要強制執行,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級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