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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壹般應該怎麽處理

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處理方式如下:

1、原告搜集債權債務證據撰寫起訴狀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等。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前需要證據如下:

1、借款協議或借條;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提供有關擔保的證據材料;

3、借貸雙方合理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材料;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材料;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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