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起訴階段並不會對個人征信有影響。若是在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則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欠款人如果按約定還款的,不會上征信。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符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等情況的,法院會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
雖然目前民間借貸與銀行征信系統沒有直接聯網,但是隨著民間融資規模不斷膨脹,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日益增強,民間借貸納入征信系統在不遠的將來也是極有可能實現的。因此要謹慎對待,以免給自身造成不良的信用影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