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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欠款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欠款的新規定是借款人必須按照約定償還債務,債務中存在的利息也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確定;如果利息高於國家規定的範圍,那麽就可以認定為高利貸。

1.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

2.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4.禁止高息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的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借款的,應當認定為無利息。

第款的存在代表債務人與債權人已經形成了債務關系。壹般只要雙方協商好,債務人需要按規定履行義務,但債權人也需要在約定時間到期後要求債務人償還,以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675條?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676條?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責任借款人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677條?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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