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房貸辦不下來是開發商的原因。比如,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出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導致銀行不批準貸款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和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買受人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信用記錄不良的,銀行可以不予貸款,不予退房,但買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開發商相應的違約金。
三個。因政策變化或銀行規定等原因無法獲得貸款的,買受人應與開發商協商退房。如果協商不成,合同中沒有約定,購房者可以起訴,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款和定金。
擴展數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存在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客觀障礙,導致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此時,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將未批先貸的責任強加於買方,違背了公平原則,可能產生對買方明顯不公平的結果。
根據商品房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