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辦不下來,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開發商手續不全,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抵押,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不承擔責任退房,甚至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2)如果是因為國家貸款政策的調整、銀行貸款規模的限制等政策原因不能貸款,那麽這種情況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不能怪。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買方也可以要求退房,退還首付款。
(3)如果是由於買受人自身原因,比如提供的資料不全,或者買受人缺乏還款能力,銀行認為買受人不符合貸款條件,導致無法申請貸款,買受人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的,法院壹般不予支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購房者應該與開發商重新協商付款,或者直接向開發商支付房款。如果不能支付房款,開發商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