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津為例,根據《天津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第九條規定,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應當采取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銀行貸款存入首付銀行,首付款和貸款由首付銀行劃入監管賬戶。
第十條買受人不需要貸款支付房款,交易雙方選擇接受資金監管服務的,除對出賣人償還原銀行貸款、註銷抵押登記采取部分資金監管方式外,應當采取全額資金監管方式。部分資金監管的,交易雙方應簽訂部分納入資金監管服務的確認書,監管資金金額為扣除償還原銀行貸款後的房款。
擴展數據:
《天津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第十八條資金監管機構應當於當日將監管房款全額支付信息傳輸至不動產登記系統。買受人不需要貸款支付房款,選擇接受資金監管服務的,不動產登記系統將核準登記信息傳輸至監管網絡系統。
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登記機關應當在監管下收到全款支付信息後2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登記,同時將核準登記信息自動傳輸至監管網絡系統。資金監管機構在收到核準登記信息後3個工作日內,將監管房價款劃入售房人預留的收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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