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采用鏈式抵扣機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其中,銷項稅是指根據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進項稅是指購買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稅。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形成稅額抵扣。主要是納稅人的進項稅和銷項稅在時間上不壹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購原材料和存貨,尚未完全實現銷售;投資期間無收益等。此外,在多種稅率並存的情況下,銷售適用稅率低於進項適用稅率,也會形成稅收抵免。增值稅退稅是實施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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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屬於退(免)稅範圍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在退稅後退運或者退運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已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