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證人追償後屬於什麽糾紛”問題的回答如下:在保證法律關系中,保證人承擔責任有兩種形式,壹種是保證責任,壹種是賠償責任。前者出現在擔保有效的場合,表現形式為代為履行和墊付;後者出現在保證無效的情形,即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同時無效,但雙方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依法向主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追償。但如果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能否向主債務人或反擔保人追償,是壹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思考點是,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是締約過失理論,即保證無效或被撤銷,保證人本身有過錯。如果法律允許保證人向主債務人或反擔保人追償,就等於承認“過錯也可以免責”;但是,如果不允許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追償,因為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保證行為是單方面的、無償的,或者沒有“對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不允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追償,似乎是要求保證人承擔最終義務而沒有取得對等權利,這就違背了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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