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建立缺額報告制度。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及時掌握公益性崗位人數變化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能進能出、逐步湧現、崗位相對穩定、人員合理流動”的公益性崗位管理機制。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按自然減員、辭退處理:
(壹)在試用期內,發現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
(二)協議期間濫用職權,刁難群眾,無償索取、收受或占有服務對象財物,影響極壞的;
(三)退休或者死亡造成的自然減員;
(四)因個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發揮公益性崗位作用的;
(五)已在工商部門實名登記從事經營活動;
(六)已經享受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未經就業服務部門辦理招聘手續,擅自安排崗位人員的。
用人單位因自然減員、辭退,必須在離崗三天內向就業服務部門提交缺額報告,並辦理減員手續。
第十五條各級就業服務部門應建立公益性崗位數據庫,建立個人檔案,實行實名制管理。對撥付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建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原始憑證裝訂歸檔,做到人數、崗位、任職時間、工資發放、社保基數壹清二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