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六十九條?雙方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八十三條?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