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事人要預備好文件:通常兩邊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檢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公證懇求被招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檢查產業的權力證實;查詢當事人的訂約是不是遭到詐騙或誤導。
第三步,當事人應照實回答公證員的發問,公證員會實行必要的法令奉告責任,通知當事人簽定房產協議後承當的法令責任和法令結果,當事人合作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供認。
離婚房產公證需要的材料:
1、需要雙方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異協議。
2、憑生效後《離婚協議》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
3、住房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兩人壹起到本地公證處,去咨詢辦理離異房產析產公證手續。
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房產公證需要提供壹系列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公證的順利進行和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