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貸款額度。貸款比例:首套房,首付不低於20%;二套房首付不低於30%。借款人的貸款額度為:借款人及配偶個人賬戶中的公積金本息余額*倍數+借款人及配偶個人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2*系數*貸款年限;
借款人的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房屋總價值與借款人計算貸款額之和的最高貸款額度;倍數、系數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並在樂山住房公積金網站公布。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金額由公積金中心審批。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要求的規定:
1.申請人應提供公積金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公積金管理部、處)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辦理貸款申請時,公積金存款證明的時效限定為三個月。
2.借款人及配偶在購房所在地公積金中心或下屬管理部申請公積金貸款,填寫《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表》及談話備忘錄,並按要求提交相應文件。
3.公積金中心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和審核。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通知書》,並將貸款資料轉到承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樂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山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