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16周歲,各類學校畢業,未就業;所需材料為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
2 .來自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所需材料為身份證件、就業創業證明、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辭退證明。
3.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停業、破產的;所需材料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就業創業證明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停業、破產、歇業證明。
4.農村牧區轉移到城鎮的失業人員;所需材料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用人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判決或仲裁)及其他相關材料。
5.承包土地被征用且符合規定條件的;所需材料為失地證明。
6 .退出現役的士兵,未納入國家統壹安置;需要的材料是退休證。
7.出獄、假釋或監外執行;所需材料為刑滿釋放證明。
8.其他失業人員;所需材料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9.無就業經歷的城鎮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