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詐騙罪 的 立案 標準要看具體的 罪名 才可以。經濟詐騙只是壹個籠統地罪名, 金融詐騙罪 包括 合同詐騙罪 、 票據詐騙罪 、 貸款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最、 信用證詐騙罪 、 金融憑證詐騙罪 、 集資詐騙罪 、 有價證券詐騙罪 、 保險詐騙罪 、 招搖撞騙罪 等。如集資詐騙的立案標準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此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