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賠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債務應當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甲方對其退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b的想法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之間關於債務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乙方主張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應當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3)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妳以勞務成為合夥人,也應當承擔合夥人的法律責任,所以丙方對銀行貸款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丁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丁對入夥前發生的銀行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所欠的銀行貸款,應當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解散時,乙方、丙方、丁方在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財產分配是非法無效的,應當返還其已收受的全部財產;返還的財產應首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對未清償部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對自己的份額承擔責任。據此,甲方已辦理退夥手續,並與合夥企業結清了財產債務關系,不再承擔內部結算份額;如銀行應其要求承擔清償外債的連帶責任,可向乙方、丙方、丁方追償..乙方、丙方、丁方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還款責任;如果乙方、丙方、丁方中的任何壹方實際支付超過其份額的部分,有權向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份額的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