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推出貸款減免辦法,尤其加強及時核銷壞賬力度,或許是應中小企業呼喚而產生,也是我國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布的重要壹步棋。此舉有助於緩解銀行資產質量壓力,盤活存量,同時還可以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和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