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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處理如下:

1,談判。金融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和平協商解決借款合同糾紛;

2.仲裁。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

3.訴訟。金融合同當事人壹方不服仲裁結果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金融借款合同又稱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主體中的貸款人為金融機構,借款人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金融借款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只要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原因有金融部門信貸管理的漏洞、借款人的原因、保證人缺乏法律知識、還款能力和拒絕承擔保證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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