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雙方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為登記。
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