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部分當事人持有的借條上註明“今日借款”,部分當事人持有的借條上則註明“今日借款”。兩者雖有壹字之差,但法律效力不同。從字面上看,這筆借款僅表明借款人和貸款人就借款達成了共識,但不能反映貸款人已將貸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出借人以此類借條起訴法院,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如果借款人對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異議,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出借人的請求。今日借款表明雙方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同時也表明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壹般可以作為出借人已履行交付借款義務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