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貸款,如果用於婚後夫妻雙方的生活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需要承擔;
2.如果是壹方生活用的,就不需要分享了。
夫妻債務的方面如下:
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因購買這些財產而產生的債務;
2、夫妻為了家庭* * *背負了生活的債務;
3.夫妻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或者壹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壹方分擔的;
4.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治病、給病人治病而發生的債務,具有法定義務;
5.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6、因贍養老人而產生的有贍養義務的債務;
7.為支付配偶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9、夫妻協議為* * *帶債;
10,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同債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