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欠條中的經辦人沒有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作為見證人或經辦人。經辦人不是借貸關系的主體。如果經辦人或經辦人已將貸款完全轉讓給債務人(並能明確證明),經辦人沒有法律責任,但有義務證明貸款轉讓完成。並在借貸關系中起到參考的作用。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