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借款由借款人自願書寫,註明借款金額和借款人姓名,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保證人只是保證債權實現的第三方保證責任,並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應符合以下條件:
1.訂立合同時,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信息。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應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如果貸款人同意,可以延期。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