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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與實際不符構成詐騙嗎

借款用途與實際不符不壹定構成詐騙,要看具體的情況。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就明確告知了借款用途,並且借款人使用借款款項的方式與借款用途不符,但是並沒有欺騙出借人,則不構成詐騙。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時故意隱瞞借款用途,或者虛構借款用途,欺騙出借人,借款人使用借款款項的方式也與借款用途不符,就可能構成詐騙。

以下是壹些常見的網絡詐騙類型:

1、財務詐騙:包括虛假理財、虛假投資、虛假賭博等詐騙方式;

2、身份詐騙:包括虛假兼職、虛假招聘、虛假求助等詐騙方式;

3、計算機病毒詐騙: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傳播計算機病毒,誘騙受害人下載、安裝病毒,從而盜取個人信息或財產;

4、虛假網店詐騙:通過虛假網店等方式進行詐騙;

5、資源***享詐騙:通過***享資源等方式進行詐騙;

6、仿冒網站詐騙:通過仿冒官方網站等方式進行詐騙;

7、電信網絡詐騙:通過惡意軟件、網絡電話等方式進行詐騙;

8、短信詐騙:通過發送虛假短信等方式進行詐騙。

綜上所述,網絡詐騙手段多種多樣,受害者也不限於普通人,還包括企業、政府機構等各個領域。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網絡安全的意識和防範,提高自身的網絡安全素養,避免上當受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壹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是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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