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借款人將取得的基本建設貸款用於炒股,嚴重改變了借款的用途,雖然也有獲利的可能,但使貸款人的貸款風險急劇加大,壹旦發生股災,很可能使貸款人蒙受重大損失。
另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有些借款還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發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
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還會造成資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情況。
因此,貸款人對借款除加強監督檢查外,對於借款人違約使用借款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采取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措施。
《民法典》第67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