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是理論上的情況。在實務操作中,就復雜多了。根據我所知,市場上委托融資租賃業務開展極少,不少主流融資租賃公司甚至都從未開展過委托租賃業務。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做依據,權利義務無法理清。所以,對於對資產負債率不是非常敏感的租賃公司,幹脆直接做入表的通道業務得了。對資產負債率敏感的租賃公司,委托租賃業務就不好開展。舉個例子,不少地方的稅務局對於不入表是否可以開增值稅發票都有爭議,就算不入表可以開票,租賃公司拿什麽單據來抵扣進項呢?正統的稅務觀點是要融資成本的單據才能抵扣進項,顯然委托資金不是融資,自然就不是融資成本,這些都是法律法規的空白地帶。所以現在做的委托租賃很多都是承租人不需要增值稅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