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等民事責任:(壹)逾期未履行的;
(壹)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二)違反規定辦理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不兌現、不錄入收付款項、壓票、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銀行不能直接處置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