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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是要承擔還款的實際使用者嗎?

壹般情況下,借款人不是實際使用者,也承擔還款責任。

名義借款人是在借據上簽字並向貸款人借錢的人,而實際借款人是實際使用貸款的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主流觀點認為,貸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合同相對性原則,已簽約的借款人應根據借款合同承擔還款責任,除非名義借款人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不參與借款合同的履行,不享有利益。也有壹些觀點認為,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都參與了借款,對民間借貸秩序產生了影響,應當共同還款。

貸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名義借款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獨立承擔還款責任,前提是名義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披露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後,可以向實際借款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受托人不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理權。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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