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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約定委托支付用途為貨款,但實際不是購貨,擔保責任是否承擔

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麽,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麽,只要是用於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壹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根據以上回答,可以對貸款用途是否變更做壹下判斷。如果貸款用途確實變了,又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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