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註意的是,貸款利息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利息,超過部分應進行所得稅調整。
擴展數據:
利息稅是指向在香港賺取利息收入的人征收的壹種稅。征稅範圍包括債券、房地產典當、抵押借據、存款、貸款、暫付款或其他在香港的債務所取得的利息,除另有豁免外,均按規定征稅。確定利息來源的方法有兩種:提供信用檢查法和經營檢查法。
前者適用於業務和個人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貸款的地點確定利息來源;後者適用於銀行和金融機構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進行交易並獲得實質性利潤的地點確定利息來源。
我國利息稅始於1950年,當年頒布的《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存款利息所得稅為10%(後降為5%),利息稅於1959年停止征收。
1999 165438+10月1根據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稅率為20%,2007年8月15日由20%降為5%。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利息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