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並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據此,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如果逾期還款,可以拍賣或變賣債務人的財產。
3.《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抵押成立的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物權法》第186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可見,借款合同不能約定貸款人在還款逾期時直接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那麽這個協議是無效的。這種抵押是流動抵押,而流動抵押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