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無效的條件如下:
(1)向金融機構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合同當然不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四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和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保證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以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2.貸款合同什麽時候生效?
借款合同依法訂立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並過戶交付時生效。自然人以外的借款合同原則上自合同訂立後立即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