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抵押合同中寫明“XXX元貸款以某物作抵押”,並且貸款合同中的金額大於抵押合同中的金額,那麽貸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金額仍然有效,是合法債務,但貸款合同中超過抵押合同中金額的部分沒有抵押擔保。拍賣抵押財產後,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的金額優先支付,剩余的拍賣款仍可返還給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2)如果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金額不壹致,不代表為XXX元債務抵押了什麽”:借款金額應以借款合同為準,因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中的債務金額當然應以主合同中的約定為準。抵押合同主要確定抵押物價值和抵押權,其中提及的貸款金額只能以約定為依據。
(3)如果是“抵押合同確定的抵押物價值與借款合同約定不壹致,抵押物價值小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貸款金額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部分可以不保證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範圍。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