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的作用是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私人借據應註明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貸款類型;貨幣;貸款用途;金額、利率、期限;以及還款方式、時間、地點等。《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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